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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人防办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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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窗口报建受理事前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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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含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二类和三类国家人民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二)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
其所需资料为: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2、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份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两份复印件);4、永州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基本情况表(原件2张);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承诺书(两份);6、规划核发的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两份(复印件);7、规划审定的总平面图(两份复印件);8、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9、地质地形勘察报告(复印件);10、营业执照(复印件);11、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2、委托代理人来办理的,附委托书(原件),到我办驻市政务中心二楼人防办窗口进行受理审批,你单位根据审批许可意见,进行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
如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湖南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防办发[2018]10号)第二点:(一)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之一的;(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三)应建防空地下室距离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 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 100米的;(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五)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经永州市人防办审核批准后,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文件)规定,按照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5%×896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其所需资料为: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2、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复印件);4、永州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基本情况表(原件2张);5、规划核发的建筑面积复核报告(复印件);6、规划审定的总平面图(复印件);7、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8、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报告(原件);9、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证明文件(依据);10、营业执照(复印件);11、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2、委托代理人来办理的,附委托书(原件),到市政务中心二楼人防办窗口进行受理审批。
窗口联系电话:0746-8365766
备注:(1)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均要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
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